无锡学院自动化学院 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教师加大教学投入,提升课程教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依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滨江发〔2020〕42号),结合学科特色,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学院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小组(以下称“小组”)由学院教学工作小组成员(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小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员调整。
第三条 教师课程教学综合评价成绩实行百分制。总分=近一年同行评价均分(指标权重占40%)+近两年学生评教均分(指标权重占30%)+近一年教学资料评价(指标权重占30%)。
第四条 教学资料评价(指标权重占30%,总计30分)由四个部分组成,包括作业布置及批改记录或实验报告(10分)、教案(8分)、试卷批阅情况及试卷分析(8分)、调停课情况(4分)。
第五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自动化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无锡学院自动化学院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