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学院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时间:2024-12-30点击数:

为构建和谐校园,贯彻重在教育的原则,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范围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的在籍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2.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得申请解除处分;

3.每位在籍学生,只能申请一次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二、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1.受警告、严重警告者,自处分发文之日起至申请解除处分时间应满半年,但对毕业班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改正错误表现突出者可以缩短到满三个月;受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自处分发文之日起至申请解除处分时间应满一年,对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后改正错误表现特别突出者可以缩短到满半年。

2.受处分后对本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有实际的改正行为。

3.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对师生的教育考察积极配合且学习成绩有比较明显的进步。

4.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在报批过程中出现违纪情况,取消其申请解除处分的资格。

三、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1.受处分学生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2.组织评议:学生所在学院在组织同班学生代表、辅导员就能否解除处分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建议,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报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将结果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建议,报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3.解除处分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要将解除处分的决定书(正式发文)和《解除处分决定送达书》送交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若无法送交,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四、档案处理

学生受处分被解除后,处分材料和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五、附则

1.本办法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校内所有在校学生解除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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